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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检测机构8条"红线"不能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8  浏览次数:75
 湖南日报3月27日讯(记者 曹娴)我省近日出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根据要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综合检测机构需具备一些特定条件,如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等。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以下8种情况: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国家环保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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