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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检验检疫局即日起停止执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4  浏览次数:94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检[2006]135号)已予废止。

为贯彻执行质检总局要求,从即日起,漯河检验检疫局停止执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不再核销出口食品“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办理《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等事项。该文件的废止,是质检总局稳外贸、促发展的又一强力举措,对广大进出口食品企业来说,将减少出口环节,节约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贸易便利化。

漯河检验检疫提醒辖区内广大进出口企业:即日起,出口食品不需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不再需要办理性能检验结果单。同时要求相关生产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食品包装的自检把关,保障出口食品的安全。(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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