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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送检无门"?上海将审议检验检测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9  浏览次数:109
   近年来,消费者常常遭遇“送检无门”的维权困境。在上海,这一现象有望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9月13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听取了关于《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并听取审议意见报告。根据草案,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具有“普遍服务义务”,应公告资质范围,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上海市质监局局长黄小路表示,近年来上海检验检测产业高速发展,已成为国内检验检测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2015年上海市取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达731家,全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954万份,营业收入164.2亿元,占全国10%。

  不过,不少消费者仍然会遭遇“送检无门”的困境。对此,草案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具有“普遍服务义务”,应公告资质范围,送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共同确认样品状态,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建立档案。

  不过,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意见报告中认为,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在推进中,调研中有些意见也认为,消费者难以识别事业单位的概念,把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主体限定在事业单位法人范围,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转企改制总体目标不一致;有些意见提出,普遍服务是所有检验检测机构都应该承担的义务,不应局限事业单位法人范围;还有些意见提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需要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受理,“这里的检验检测机构不仅限于事业单位,还包括企业”。

  对于行业底线,草案也作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推销、监制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等。

  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了责令改正、处一定罚款意,草案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不过,审议意见报告指出,调研中有意见认为,罚款条款设置多、处罚轻,由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大,要加大处罚力度。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将在9月14日上午审议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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