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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出台政策推进VOCs污染防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2  浏览次数:75

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六部委于9月19日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 VOCs 与NOx(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协同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六部委推进VOCs污染防治 监测仪器成抗霾英雄

我国已经具备开展VOCs污染控制的基本条件,此次《方案》的出台有助于治理工作的明确和细化。《方案》针对石化和化工行业提出了明确的减排目标)要求2020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V0C排放量减少40%以上;农药、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V0C排放量减少30%以上。250家、总炼油能力7.1亿t的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0C治理工作,7100家医药企业、2000家农药企业完成V0C治理任务。

与此前重点治理的硫、硝等污染物不同,VOCs来源较为分散,几乎工业项目中无所不在,这给治理带来很大难点,VOCs的单位治理成本远高于硫和硝的治理。另外,来自于非烟囱的无组织排放也是治理的一大难点,在生产过程中,VOCs通过蒸发、喷溅等方式逸散到大气中,治理涉及到车间通风装置、大气收集装置等等,成本高,企业的意愿不强。同时,VOCs治理不仅仅是工业治理,还牵涉到社会治理,例如生活源排放的控制,汽车减排、绿色出行等,需要居民的参与,这也提高了治理的难度。

《方案》提出尽快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除了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等之外,在经济政策方面提出了多种推进VOCs治理的鼓励措施,包括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有关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工作方案》提出,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而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化工企业、加工企业和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各地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

《工作方案》强调,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工作方案》提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工作方案》提出,重点地区O3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工作方案》还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实际上,政策层面对VOCs污染治理的重视从十三五初期就已启动。“厚德载雾,自强不吸”不是全面小康。“同呼吸,共责任”,这责任是政府的责任,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随着环保问题深入人心,VOCs治理力度持续加速,我国相关检测设备将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为VOCs治理工作贡献自身价值。当然,就目前来看,VOCs治理问题仍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其治理工作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这是一个长久的治理过程,需要国家、企业、监督部分协同发力,多措并举,才能早日缓解VOCs排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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