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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力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87
   中国进出口的货物总额目前居世界第一,中国企业的产品遍布世界各地,这是毋容置疑的。然而“中国制造”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面临着形式多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各国在进口货物的时候,均对入境产品有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当前,以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构成的市场准入“门槛”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冲击。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其隐蔽性、复杂性和灵活性,日渐成为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保护本土产业、构筑贸易壁垒的主要手段。为此,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影响及应对采访了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副主任王力舟。
 
  技术壁垒的发展起源
 
  现代国际贸易壁垒由来已久。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都急于恢复自身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国际贸易作为重要的经济活动自然首当其冲。当时各国都想尽可能地把本国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以换取发展经济所需的外汇,而与此同时,又都怕其他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冲击。因此,竞相设立高额关税。有的产品的名义关税已经高达50%。这一时期,高关税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贸易壁垒。各国“高筑墙”的结果,对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了阻滞。
 
  为了应对关税壁垒,维护各国自身的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倡议成立一个能够共同沟通、交流、解决贸易中关税问题的国际组织。一开始的设想是成立ITO(国际贸易组织),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难以协调,这个设想流产了。代之国际贸易组织产生的是一个临时性的协议,这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著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后组织缔约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着重是降低关税。历次谈判都进行的很艰难,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第8轮谈判结束时,发达国家平均名义关税降至个位数,发展中国家平均名义关税在10-13%左右。
 
  在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同时,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阻碍作用。因此,随着关税谈判的进行,GATT的各缔约方也陆续谈判产生了一些约束非关税壁垒的单项协定,如两反一保、海关估价、原产地等。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也就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货物的技术要求也逐渐多了起来,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特殊形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了抑制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GATT各缔约方在第7轮多边谈判(东京会合)期间,达成了早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除内容与条款上的差异外,与现在WTO框架下TBT协定最大的不同是,这是一个诸边协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当时的TBT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动植物产品和农食产品。而SPS协定是从1986年开始的农业协定谈判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出现的时间较晚,主要涉及到植物、植物产品、动物、动物产品和由动植物生产的食品的检验检疫的要求。在WTO成立的时候,当时的关税协定、TPT协定、SPS协定以及其它协定成为了WTO的“一揽子”协定。
 
  技术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类,它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并实施以法律、法令、条例、标签标准为载体的技术法规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WTO成立后,关税壁垒已经退到了次要位置,一般的非关税壁垒在专项协定约束下得到抑制。唯有技术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高级形式以较快的速度在各国贸易中蔓延,尤其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这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同时给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带来了损失。
 
  标准与技术法规中心应运而生
 
  我国在谈判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时期,影响货物贸易的协定主要是TBT评定协定。1976年产生了最早的TBT协定,其中已经规定了各缔约方要成立一个国家级的通报咨询机构,代表该缔约方履行透明度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当时的国家质检总局也参与了复关谈判及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同时酝酿在局内成立一个机构,一旦复关谈判成功,就担负起该通报咨询机构的职能。
 
  在我国入世的谈判阶段,当时外经贸部以司函的形式批准在国家质检总局商检所成立 “通报咨询中心”, 2001年11月10日,WTO多哈会议正式批准我国入世。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2002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50号文“关于对外贸易政策的通报咨询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国作为对外贸易政策的通报、咨询等具体工作均由原外经贸部归口负责。其中一条意见明确指出,“鉴于TBT/SPS协定的专业性强,参照其他WTO成员的做法,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TBT/SPS咨询点。” 咨询点代表中国履行以通报咨询为主要内容的透明度义务,业务上受外经贸部指导,明确了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咨询机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总局将此项职能部门设立在标法中心,承担相应职责。2003年,中编办给予标法中心的正式机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资讯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资讯中心”,代表国家履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的透明度义务,并享受通报评议、多边交涉等权利。标法中心在行政隶属上,是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从功能和属性来讲,是代表国家履行相应职能的国家级机构。
 
  据王力舟介绍,通报机构的一个主要职责是履行透明度义务,在WTO框架下所有涉及贸易的政策、措施等,都必须告知其他成员国,这就是作为WTO基石的透明度义务。TBT/SPS协定下各设一个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国构成,办事机构设在日内瓦,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两个协议的执行。两个机构的职能是把各成员通报给委员会的制修订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过WTO秘书处以文字和网页的形式正式转发给各个成员国。其中表格形式里的内容包含:措施制定的机构、制定措施所依据的条款、目的、原理以及产品的范围(含有SH编码和国际贸易协定的商品编码、品名、技术措施的摘要)等。标法中心作为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上,每一条通报表格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译成中文公布于官方网站(www.tbt-sps.gov.cn)上,网站上有多种查询方式。该中心还同时下载或索要通报的技术文件,以备用户查询。
 
  “标法中心主要提供的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我们的企业提供影响贸易货物最新的国外市场准入要求,对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是市场准入的一个‘门槛’,我们的职能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息渠道。第二,履行透明度是义务,将已经完成起草但还未公布实施、且可进行修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过WTO秘书处告知其他成员方。第三,作为WTO成员的一个基本权利是评议,两个协定中规定,通报至少应留出60天的时间用于其他成员评议。通报评议是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草案,依据《TBT协定》/《SPS协定》的原则,以对相关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为着眼点,以对自身所在相关产业的影响为着眼点,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托,以WTO规则为依据,结合相关协定的条款,对其是否具有规则合理性、技术合理性、贸易合理性,提出批评、质疑或关注的活动。通过评议,挖掘出通报措施中潜在的技术壁垒要求,形成评议意见。另外,在多边场合下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WTO/TBT-SPS委员会每年各有三次例会,审议协定执行情况,其中一个重要议程是“特别贸易关注”。在这个议程中,任一成员都有权针对其他成员技术措施对本国企业的影响或损害提出交涉、磋商或质疑,并促使他们采取改正措施。该中心每次例会都会派代表参加,同我驻日内瓦使团一道,利用这给议程直接维护我国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外措施或有共性的问题,我们还会联合多个国家对于某一成员的不合理要求措施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予以澄清我们中心会参加每一次例会,充分利用议题,表达我国企业的诉求。”
 
  突破技术壁垒,企业亟需提高意识和能力
 
  技术壁垒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充分利用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和标准要求的隐蔽性。很多的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巨大的优势力量,主导着各个产业的发展,“要制定适合本国利益的游戏规则”,王力舟表示,很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发展缓慢产品不能达到国际标准。
 
  “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我们的宣传不够,另一方面是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意识、能力不够。我们呼吁,企业需要利用一切的机会,遇到问题,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映。我们可根据诉求在国际场合为企业说话,可以说,我们的企业利用WTO的规则是最直接、最方便、最合理的手段,我们的企业在这个方面利用的还不够充分。从整体上讲是国家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个权利是落在企业自身的。”
 
  标法中心连续十年针对我国企业遇到的技术壁垒损害进行权威调查,每年整理汇编成年度报告。王力舟介绍说,基本上每年我国30%以上的企业会受到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影响,损失额每年也在不断增加。直接损失(由于国外销毁、退货、降级等产生的损失)由2005年的288亿美元发展到去年的755美元。新增成本(适应国际上技术需求,有时需要改换标签,有的需要做认证、检测等产生的成本)每年累计达260-300亿美元。总体而言,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带给我国企业的损失每年近1000亿美元。“1000亿是什么概念?我国与俄罗斯的双边贸易额不到1000亿美元,出口不到500亿美元。根据今年上半年商务部国际贸易报告数据,我国对外贸易额排在前十的俄罗斯、巴西,都不到1000亿美元。从数据比较起来,可以想象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笔者了解到,损失包含7种形式:退回货物、销毁货物、扣留货物、口岸处理、改变用途、损失订单、降级。“这些影响比较分散、广泛,对于企业来说,大多数是‘一单货’。”标法中心进行的全国企业遭受壁垒损害调查,按机电、农食、轻纺、玩具、化矿、家具等七大类产业进行。近8年,全国相关大类产业中企业受损比例如下:农食产品类,44.8%;玩具家具类,42.5%;机电仪器类,36.1%;木材纸张非金属类,32.5%;橡塑皮革类,29.3%;纺织鞋帽类,28.9%;化矿金属类,24.7%。而损失额排在前5为的则是机电仪器类、化矿金属类、纺织鞋帽类、玩具家具类和橡塑皮革类。对于机电类产业,RoHS、WEEE、ERP、URP等均是针对机电产品的法规标准,另外早期还有CE指令、电磁兼容指令,目前这些指令还在生效,包括欧盟、美国涉及的机电产品的法律法规的数量比较多。这些均对机电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大型企业有自己的实验室,以及相关检测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大企业对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的追踪也十分紧密,出口产品被召回的几率较小。但我国大部分遭受壁垒的是中小型企业,有的甚至是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多数缺乏应对壁垒的能力。
 
  “对于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专项经费支持。对于企业,由于企业自身发展瓶颈,一是要努力达到国外的市场准入要求;二是消化、吸收、转型、发展、提高自己的能力。” 王力舟接着说,“标法中心对于国外技术贸易信息已经积累了十年的调查数据,其中一个明显问题是,我国企业大部分并不了解国外的技术要求、法规标准等,这就造成企业生产的盲目性。因此,作为应对壁垒的国家机构,我们必须针对信息的提供和解读下功夫,特别是检验检疫、质检系统有技术基础,可以多做这些方面的工作。”另外,王力舟重点强调了技术储备,“我们的企业太急功近利,太看眼前了,很多企业忽略了技术储备,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时,企业在这方面不能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缺乏持续的数据积累和跟踪。技术的积累对于企业来讲,虽然有成本投入,但对于企业发展是命脉。如果没有技术数据积累,到了评议的时候,我们的企业就失去了机会。”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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